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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宣布时间:2011-09-07     作者:佚名       泉源:本站整理      分享到: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公正实时解决劳动争议,�;さ笔氯苏比ㄒ�,增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固,制订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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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爆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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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爆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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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订立、推行、变换、扫除和终止劳动条约爆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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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告退、去职爆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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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事情时间、休息
休假、社会包管、福利、培训以及劳动�;け⒌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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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爆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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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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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凭证事实,遵照正当、公正、实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さ笔氯说恼比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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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爆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配合与用人单位协商,告竣息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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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爆发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肯协商、协商不可或者告竣息争协议后不推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肯调解、调解不可或者告竣调解协议后不推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平的,除本法尚有划定的外,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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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爆发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治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肩负倒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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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爆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配合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加入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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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设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配合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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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划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金,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分投诉,劳动行政部分应当依法处置惩罚。

????????????????????????? 第二章 调  解

??? 第十条 爆发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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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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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设立的下层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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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州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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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当或者由全体职工推选爆发,企业代表由企业认真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选的职员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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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正正直、联系群众、热心调解事情,并具有一定执法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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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谕飞昵氲�,调解组织应当就地纪录申请人基本情形、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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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资助其告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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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调解告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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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署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署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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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告竣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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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告竣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限期内不推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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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事项告竣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限期内不推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第三章 仲  裁

???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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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凭证统筹妄想、合理结构和顺应现实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议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议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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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分遵照本法有关划定制订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事情举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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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分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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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推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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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用、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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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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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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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仲裁运动举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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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服务机构,认真治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样平常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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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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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应当公正正直并切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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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任审讯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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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执法研究、教学事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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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执法知识、从事人力资源治理或者工会等专业事情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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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状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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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统领本区域内爆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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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劳动条约推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双方当事人划分向劳动条约推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条约推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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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爆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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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爆发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配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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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置惩罚效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加入仲裁运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加入仲裁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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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署理人加入仲裁运动。委托他人加入仲裁运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署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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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署理人代为加入仲裁运动;无法定署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署理人。劳动者殒命的,由其近支属或者署理人加入仲裁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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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果真举行,但当事人协议不果真举行或者涉及国家神秘、
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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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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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代为一年。仲裁时效时代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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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划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力,或者向有关部分请求权力救援,或者对方当事人赞成推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仲裁时效时代重新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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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可在本条第一款划定的仲裁时效时代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故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时代继续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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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时代因拖欠劳动酬金爆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划定的仲裁时效时代的限制;可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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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凭证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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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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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岁、职业、事情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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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请求和所凭证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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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和证据泉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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誊写仲裁申请确有难题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见告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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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以为切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以为不切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议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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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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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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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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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人组成,设首席仲裁人。简朴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人独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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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形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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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仲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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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署理人的近支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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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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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本案当事人、署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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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自会见当事人、署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署理人的宴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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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实时作出决议,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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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仲裁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划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肩负执法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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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所在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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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成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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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成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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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以为需要判断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判断机构判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告竣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判断机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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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判断机构应当派判断人加入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允许,可以向判断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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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历程中有权举行质证和辩说。质证和辩说终结时,首席仲裁人或者独任仲裁人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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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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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治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限期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限期内不提供的,应当肩负倒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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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形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加入人以为对自己陈述的纪录有遗漏或者过失的,有权申请补正。若是不予补正,应当纪录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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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由仲裁人、纪录职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加入人署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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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息争。告竣息争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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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领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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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告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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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效果。调解书由仲裁人署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爆发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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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可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实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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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竣事。案情重大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是延恒久限不得凌驾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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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晰,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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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凭证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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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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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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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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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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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凭证大都仲裁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人的差别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可形成大都意见时,裁决应当凭证首席仲裁人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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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效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人署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差别意见的仲裁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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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尚有划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爆发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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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不凌驾外地月最低人为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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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事情时间、休息
休假、社会包管等方面爆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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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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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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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执法、
规则确有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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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统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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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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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凭证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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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方当事人遮掩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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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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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审核实裁决有前款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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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作废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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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爆发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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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爆发执法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遵照划定的限期推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遵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验聘用制的事情职员与本单位爆发劳动争议的,遵照本法执行;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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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务予以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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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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